【安全守底行动·曝光台】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报5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
2024-05-28 08:40:4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| 编辑:黄学丽 | 作者:廖丹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8868

为搞好治本攻坚和安全守底行动,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5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
陈某平驾驶货车超载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4年5月1日20时54分许,驾驶人陈某平驾驶湘HB9**5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龙潭桥路段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经过磅检测,该车核载31000千克,实载58960千克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陈某平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,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(不足百分之百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其驾驶证记6分,并处罚款1000元。

朱某军驾驶货车超载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4年5月8日10时18分许,驾驶人朱某军驾驶湘HA9**5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龙潭桥路段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经过磅检测,该车核载31000千克,实载52890千克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朱某军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,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(不足百分之百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其驾驶证记6分,并处罚款1000元。

李某波驾驶货车超载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4年5月10日10时25分许,驾驶人李某波驾驶桂R79**7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太子庙路段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经过磅检测,该车核载25000千克,实载44240千克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李某波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,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(不足百分之百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其驾驶证记6分,并处罚款1000元。

李某勤驾驶货车超载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4年5月13日11时8分许,驾驶人李某勤驾驶渝D03**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崔家桥路段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经过磅检测,该车核载49000千克,实载90190千克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李某勤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,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(不足百分之百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其驾驶证记6分,并处罚款1000元。

黄某军驾驶货车超载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4年5月18日7时27分许,驾驶人黄某军驾驶湘J37**7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224汉寿县株木山路段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经过磅检测,该车核载25000千克,实载40190千克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黄某军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,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(不足百分之百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其驾驶证记6分,并处罚款1000元。


一审  黄学丽

二审  朱自刚  曹亚玲  

三审  张智峰

责编:黄学丽

来源: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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